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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處轄管編號第1003號保安林內漂流木臨時堆置場(新北市萬里區大鵬段132地號)內漂流木,新北市市民得自由撿拾清理,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放行查驗,但須接受本處之檢查登記。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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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羅東林區管理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4月27日
發文字號:羅作字第1071230349號
主旨:公告本處轄管編號第1003號保安林內漂流木臨時堆置場(新北市萬里區大鵬段132地號)內漂流木,新北市市民得自由撿拾清理,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放行查驗,但須接受本處之檢查登記。
依據: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五項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頒訂「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撿拾區域及檢查站如下:編號第1003號區外保安林內本處轄管臨時堆置場(新北市萬里區大鵬段132地號,詳如位置圖)。
二、撿拾身份:限設籍於新北市之當地居民(憑身分證)得自由撿拾清理。
三、撿拾及搬運時間:自107年05月10日至05月11日,每日上午9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止。
四、注意事項:
(一) 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漂流木時,應隨身攜帶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份或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期間及規定撿拾清理者,本處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以森林法第五十條及刑法規定處理。
(二) 本處於現場設有臨時檢查站,撿拾應以徒手為原則,若有使用大型機具搬運本公告內海灘區域漂流木者,請先向現場檢查站登記,登記完成後始可為之(臨時檢查站位置,詳如位置圖)。
(三) 自由撿拾之漂流木,如具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本處或新北市政府保管並依民法第八百十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拾得無國有、公有註記、烙印但屬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公告之貴重木之漂流木,應在臨時檢查站合法辦理登記,以確定漂流木所有權之歸屬。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應依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
 () 倘於本公告開放期間,中央氣象局發布新北市列入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範圍內,本公告即自動失效,民眾不得再行撿拾。
 
註:森林法第52條第4項公告之貴重木樹種:紅檜、臺灣扁柏、臺灣肖楠、臺灣杉、巒大杉(香杉)、南洋紅豆杉(臺灣紅豆杉)、櫸(臺灣櫸)、烏心石、牛樟、臺灣檫樹、黃連木、毛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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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作字第1071230349號公告函 pdf pdf 檔案大小:3909KB 下載次數: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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