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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籍管理:
本分署轄管林地面積19萬餘公頃,依據國有財產法規定設置財產帳卡,與國有財產局同步使用「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系統」及林業保育署「地理資訊系統」,以資訊化的方式完成產籍帳卡的建置,使該業務之管理更有效率、資料更建全。
二、租地造林:
政府為運用民間力量,協助推行林地綠化運動,於民國四十年開始辦理國有林地之放租造林,依其歷史沿革、造林樹種及林地地種等特性,可分為一般租地造林、濫墾地清理、竹林清理保育、營造竹林保育及營造保安林等,現有租地造林地賡續辦理續租(轉讓、繼承)換約,輔導營管。依據台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第10條規定,國有林事業區之林地,除依森林法第八條規定辦理,配合政策之推行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及已出租林地另案檢討者外,不再放租、解除或交換使用。
三、國有林暫准放租地:
依據森林法第八條如學校、國防、道路、水利等公共設施以及電信、電力等公共事業所必要之用地;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續辦清理實施計畫放租者,如建地、水田、旱地等;或依據礦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礦業用地外,其餘已不再放租。各類租地配合林業保育署「林政業務管理系統」建置匯入登載,標準化文件及流程,以科學化方式,即時掌握林地現況及案件辦理進度,落實租地管理工作。
四、租約管理:
有關國有林地放租,除租地續約、森林法第八條有關公共設施或公共事業之必要用地、或依據礦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租地外,已不再放租。本分署為國土保安,不定期巡護林地,確保承租人依契約規定使用林地,並輔導辦理續換約工作,以維承租人權益。
- 租地造林地續租現勘林木成活率調查工作
租約管理相關申辦流程及表單:
租約管理
相關系統網站:
林政業務管理系統(限機關內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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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