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法人或團體有意願捐款執行於各項造林工作,如新植、撫育、育苗作業等,由各分署媒合適宜之造林計畫,依據「農業部接受捐款執行認養植護樹與陸域野生動物保育及森林保護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程序為: 填具申請書,正本寄送之宜蘭分署; 分署審查申請資格,並且媒合可提供認養之造林計畫; 雙方簽訂捐款認養契約,或案情簡單者免訂約,以公函通知; 將捐款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分署開立收款收據,捐款執行於指定之造林計畫; 分署委託專業造林廠商執行造林工作,並落實造林工作之監督; 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彙整相關造林成果提送捐款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