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選拔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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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111-10-25發文字號:農授林字第1111720731號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林業及自然保育工作人員士氣,執行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規定,遴選及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際從事或協助辦理林業及自然保育工作滿五年以上,並就符合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第二條之下列事蹟之一,具有重大貢獻者,得遴選為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
(一)建立、協助制定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制度。
(二)執行、推動或研究防救森林火災或野生物災害、病蟲害防治等森林保護工作。
(三)執行及取締違反森林法或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案件。
(四)推動造林、綠美化工作或林產利用。
(五)執行、推動國土保安、涵養水源或野生物、棲地復育工作。
(六)推動或從事林業或自然保育推廣、森林生態旅遊、社區林業工作。
(七)從事林業、自然保育調查研究或技術改良。
(八)從事或推動保存林業文化價值及相關設施。
(九)其他對於林業或自然保育工作之推動。
  非林業相關機關人員或民間人士,不受前項年資規定之限制。
三、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候選人應就符合前點條件者,依下列推薦方式公開徵求:
(一)由本會及所屬或相關機關、學校、團體推薦並應經當事人同意。
(二)自我推薦。
前項推薦得以網路、電子檔或書面方式檢具推薦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向本會林務局為之。
四、選拔之評審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會就推薦案件委請二人至五人提供書面評審意見。但必要時得約晤候選人或至現場訪問。
(二)複審:由本會派(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參考個案評審意見,評定入選名單。
(三)核定:由本會依前款評定入選名單核定得獎人,得獎人占候選人之比率應在百分之二十以下。
前項第二款評審會之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派(聘)之,並以本會林務局局長為召集人:
(一)本會有關處、室及林務局代表四人至五人(含召集人)。
(二)對林業或自然保育富有研究及經驗之專家學者五人至六人。
(三)關心生態環境永續發展之社會人士六人至十人。
第一項第二款評審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五、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得獎人,由本會公開表揚,每人頒給獎狀一紙及獎盃一座,並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屬本會及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由本會及其服務機關審視得獎事蹟情形予以獎勵。
(二)非屬本會及所屬機關之人員,每人至多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曾獲選或因同一事由依其他規定頒給獎金者,不再頒給獎金。但有新貢獻事蹟者,不在此限。
六、候選人之推薦書內容及提供之相關資料如有偽造、變造或與事實不符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本會已受理案件應逕予退件;如已通過審查核定為獲獎者,本會應逕予撤銷其獲獎資格,並命其返還所獲獎狀、獎盃及獎金。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林務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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