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軌道設施督導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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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095-08-31編修日期:113-04-29發文字號:林育字第1132450211號
  1.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為落實執行督導所屬機關轄管之軌道設施營運管理與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督導範圍為本署所屬各地區分署及管理處所轄管之森林育樂場域軌道設施。
  3. 辦理督導應組成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由署長指派兼任之。
  4. 本小組由召集人綜理督導業務,副召集人襄理督導業務,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幕僚作業。所需工作人員,由本署具有軌道設施或相關工作經驗之人員組成。
  5. 本小組置委員二十至三十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依專業類別分為三組,由本署署長依據軌道設施專業類別,分別遴選具有營運、機電及土建相關專業知識人員或工作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前項督導委員每三年簽報核定,因督導需求而需個別遴選委員,得敘明理由另行簽報召集人同意。
  6. 召集人應於每次辦理督導時,視軌道設施類別、規模及性質,指定三名以上督導委員參與,至現場辦理督導。
  7. 本小組督導項目包含:
(一)營運項目:組織人力、營運管理、營運收支情形與行車安全管理狀況。
(二)機電項目:機車及車輛檢查、維護與保養狀況。
(三)土建項目:工程及路線修建養護狀況。
(四)其他:查證歷次督導列管事項之辦理情形、規章及作業程序訂定、修正及執行情形、緊急應變模擬演練情況等。
  1. 督導作業及追蹤管制程序如下:
(一)定期督導:
  1. 各軌道設施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辦理督導時,轄管軌道設施之分署或管理處應在場說明及進行簡報,陳列相關文件紀錄以供檢閱,其他分署或管理處 並得派員觀摩。
  2. 督導完成後召開檢討會議,由督導委員指明並提出觀察及建議事項,由相關單位就所提事項說明。
  3. 督導作業完成後,應彙整成督導紀錄。各軌道設施轄管之分署及管理處應積極研處,於期限內將列管事項之改善辦理情形提報本署備查。
(二)專案督導:專案督導:
本署依據相關主管機關規定及指示,配合業務需要,得機動辦理專案督導,督導方式同本點第一款。
  1.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惟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付出席費及出差旅費,所需經費由本署年度相關計畫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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