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日期:095-05-18修正日期:114-12-31發文字號:農授林業字第1142440538號
95 年 5 月 18 日林造字第 0951740652 號函訂定
100 年 9 月 1 日農授林務字第 1001741937 號函修正
111 年 10 月 18 日農授林務字第 1111740513 號函修正
114 年 12 月 31 日農授林業字第 1142440538 號函修正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林業管理機關(以下簡稱林業機關)審查及辦理林農停止獎勵造林案件,特訂定本規範。
二.為維持獎勵造林成果,各林業機關應審慎查核所有申請停止獎勵造林之案件。除造林地崩塌流失或其他原因致無法復植外,各林業機關應輔導林農進行造林地整理,並提供造林技術指導、諮詢及補植所需苗木。
三.開放性檔案之定義及格式:
(一)天然災害:位於非人為自然崩塌地,且經林業機關確認無法復植之造林地。
(二)病害或蟲害:由林業機關委請二家以上相關大專院校或試驗研究機關共同會勘,經確認無法復植,並開立診斷證明文件等資料。
(三)政府行政措施:經出具政府行政措施等相關公文影本,證明未達獎勵期限之造林地為配合土地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農地重劃、地籍圖重測等政府行政措施而需砍伐、移植或造林面積縮減等必須停止造林。
(四)中途停止造林:林農未滿獎勵造林之期限前中途退出、違反獎勵造林相關規定或屬違法行政處分,林業機關已依規定廢止或撤銷。
(五)其他經專案審核小組審核通過得以停止獎勵造林。
四.停止獎勵造林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天然災害、病害或蟲害、政府行政措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因素:
1、林農提出停止獎勵造林申請,由林業機關派員會同受理機關人員前往造林地現勘,並填寫附件一之「林農申請停止獎勵造林調查報告表」,載明造林地林況、原因及影響狀況、是否適合復植等相關資料,擬具具體處理意見,並經林業機關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核章。
2、林業機關應檢附下列審查資料一式十份,函送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專案審核小組審查:
(1)林農申請停止獎勵造林調查報告表。
(2)獎勵造林登記卡、檢查紀錄卡等影本。
(3)申請停止造林地點之位置圖及影響前、後照片。
(4)相關佐證文件:天然災害區域之公告文、自然崩塌地會勘認定報告、病蟲害等診斷證明、災害防治作為、政府行政措施等文件影本。
(5)其他相關文件。
(二)中途停止造林:林業機關已依規定廢止或撤銷原獎勵造林處分,併案檢送附件二「繳回獎勵金或造林費用統計表」及附件三「停止獎勵造林案件統計表」至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辦理註銷,並提報專案審核小組備查。
五.專案審核小組置委員七人,由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內聘三位,外聘四位組成,並擇定其中一位委員兼任召集人,任期二年,期滿後得圈選連任。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專案審核小組召開審核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專案審核小組審核結果如下:
(一)經審核造林地適合復植,但林農無意願復植:由林業機關函復林農,應依規廢止處分,並收取林農繳還獎勵金或造林費用後,併案檢送附件二及附件三至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辦理註銷。
(二)經審核造林地適合復植,且林農同意辦理復植:由林業機關函復林農,提出苗木配撥申請後,執行造林地補植。
(三)經審核造林地不適合復植:林業機關應填列附件三並送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辦理註銷。
六.林農申請停止獎勵造林專案審核小組審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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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