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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114-03-06
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辦理野生動物保育 工作績效優良之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擇優 頒發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獎(以下簡稱本獎項),特訂定本要 點。
二、實際從事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並就下列事蹟之一,具有重大貢獻者, 得遴選為推動野生動物生命教育楷模:
(一)查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案件。
(二)辦理野生動物救援或野放工作。
(三)辦理野生動物醫療、收容或護生等工作。
(四)捐助辦理野生動物保育工作。 (五)其他對野生動物救護或其生命教育等工作之推動。
三、本獎項之遴選,每年定期舉辦一次,由本署及所屬機關、直轄市、縣 (市)政府就符合前點各款條件之一者,檢具推薦書一式二份及相關 佐證資料,向本署推薦為候選者;各機關一次以推薦二名為限。
四、本獎項評審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署業務單位就推薦書面資料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 得約晤候選者或至現場訪問。
(二)評審:由本署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 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評定入選名 單,以五名為限。
(三)核定:由本署署長依評審小組審查結果核定,以三名為限。
五、評審小組委員,由本署就下列人員派(聘)之,組成評審小組五至七 人,由本署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 分之一: (一)本署有關組、室及所屬機關人員。 (二)野生動物保育相關之專家學者。
六、評審小組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 行迴避。
七、本獎項得獎者,於本署主辦公開場合表揚,頒給獎牌(座)一座,並 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非屬本署或所屬機關者,由本署通知得獎者依權責辦理敘獎。
(二)屬本署或所屬機關者,參與之人員最高得一次記一大功。
八、曾獲選本獎項者,不再重複給獎。但有新貢獻事蹟者,不在此限。
九、得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註銷獲選資格,並收回獎牌(座):
(一)所推薦之事蹟有虛偽不實。
(二)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三)違反其他相關規定情節重大。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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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