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 研究報告 (計畫成果) > 平地景觀造林政策評估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平地景觀造林政策評估 ::: 計畫名稱平地景觀造林政策評估 研究類別委託研究 計畫年度93年 受委託機關國立台灣大學 計畫主持人林國慶 計畫執行時間93年03月-93年12月 研究經費955仟元 計畫目標: 進行平地造林政策之執行成果分析,以及平地造林政策之實證分析,並採用問卷調查方式連進行實證分析,包括比較專家學者與政府官員之意見;以及比較參加與未參加平地造林之農民,其特性與看法之差異。 研究成果: 本研究之內容共分為四大部分,包括最適造林獎勵期限與獎勵金之模式建構、平地造林政策之政策分析與平地造林政策之實證分析。其重要結論與建議分述如下: 最適造林獎勵期限與獎勵金之模式建構 政府制定政策,需以社會福利最大化為原則,森林外部效益與木材收益是與造林政策有關的社會福利部分,都需要在政策制定過程中納入考量,在獎勵年限的決定上,本研究採用Hartman模型,除考量私經濟之木材收益外,亦加入公經濟效益,藉由兩者加總之極大求得最適輪伐期,以此輪伐期作為政策目標,在有效達到所決定之期限下,政府支出最小之獎勵金向量即為最適造林獎勵金額度。 以台灣現行造林獎勵政策而言,獎勵邊際農地的政策為平地造林政策,上述之現行政策之獎勵期限訂定,主要以私經濟之輪伐期為基礎,並沒有考慮到森林之外部效益,因此並非社會福利最大之輪伐期。就獎勵額度而言,目前政策之獎勵額度僅單純以造林成本與機會成本之加總決定,雖然使在最適輪伐期內之每各決策時點,不伐木決策NVP均大於伐木決策NVP,保證林主不會提早砍伐,然而政府支出之淨現值較高,故並非最適獎勵額度。 平地造林政策之執行成果分析 就地方政府而言,2002年造林面積達成率為32.37﹪,造林之地方政府包括桃園縣、台南縣、屏東縣、花蓮縣四各線,分別造林48.22公頃、32.91公頃、48公頃、100.69公頃,總計229.82公頃。而2003年造林面積達成率為39.43﹪,然而造林之地方政府僅有三個縣,包括台南縣、屏東縣、花蓮縣,各造林14.07公頃、67公頃及51.01公頃,總計132.08公頃。台糖公司乃為國營事業,造林工作與該公司之營運方面緊密結合,推展十分順利。就糖廠別而言,台糖公司在2002年造林面積為1,364.40公頃,2003年造林面積為1,489.26公頃,其執行率皆達100﹪以上。 平地造林政策之實證分析 經本研究實證結果發現,農民參加造林政策之原因以「造林能創造公益與美好的環境」之比例最高;農民不參加平地造林政策的原因中,不知道平地造林政策之比例高達六成;而在知道該政策後仍然選擇不參加的比例也高達68.9﹪。在知道平地造林政策卻仍不參加的受訪者中,原因為不符合面積規的比例最高。而在造林前之土地利用為造林的比例為零,顯然「砍大樹種小樹」的情形應很罕見。另外,參加造林的農民比起未參加造林之農民之農地租金較低、距離縣政府較遠、農地經營面積較大、擁有的農地較為完整(坵塊數較少)。 平地造林政策之政策分析與建議 本研究建議 如果同一地段已有符合毗鄰或毗連規定之農民參加造林,則應核准同一地段新申請而不符合毗鄰毗連面積規定之農民參加; 本身為大面積造林者,或是農民自行去找尋並說服附近農地參加造林,具有較高的交易成本。故政府應以原先給付額度為基礎,提供彈性附加給付; 政府可透過造林商來增進造林效益; 關於獎勵給付之方式,可以透過造林成果競賽,包括農民之間、承辦人員之間或是承辦單位之間的良性競爭;或是經由平地造林審議委員會評鑑合乎獎勵資格者,例如造林成果優異或宣導成效佳者,亦或經地方上承辦人員推薦合乎獎勵資格者,如造林成果優異者; 縣政府與台糖公司應該加強造林規劃,妥善規劃與研究將能提升平地造林之效率。 檢討與建議: 任何政策實施以前,妥善的規劃可以增加政策執行之效率與效益。但根據實證調查,在平地造林政策之推動與執行之前,台糖公司與縣政府礙於經費似乎並沒有加以規劃,此可能影響政策執行成效。因此縣政府與台糖公司應該加強造林規劃,提升規劃之功能,所需要的規劃與研究經費應該由林務局編列預算補助,事前的妥善規劃與研究能提升平地造林之效率。 對業務革新、創新之效益: 平地景觀造林政策自2001年8月31日經行政院核定,20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至今政策已經兩年多。雖然平地造林之政策美意頗受好評。 回列表 瀏覽人次:1725 最後更新日期:201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