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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區參與林業經營與社區林業計畫之知識管理研究」:
本研究彙整91年至93年社區林業第一階段計畫各梯次內容。首先,瞭解現階段社區林業計畫在各集群的分佈狀況,再應用內容分析法將各篇章計畫的工作內容加以整理,瞭解目前各篇章計畫執行方式,並建立各篇章知識結構,便於日後知識累積及分享;最後完成社區林業計畫執行滿意度調查,瞭解目前台灣基層社會對於林業施政的需求。資料分析結果顯示,社區林業申請的計畫以育樂篇佔大多數,主要的計畫內容有教育訓練及社區資源調查。本計畫並進行社區領導人對社區林業執行的滿意度調查,資料顯示社區領導人對於林業計畫的實際執行結果仍低於預期,顯示仍有許多改善空間。
2. 「森林週邊生態旅遊地點評估之研究」:
本研究之目的在研擬一套適當的評估模式,以便對森林週邊生態旅遊地點或社區進行評估。本研究透過階層分析(AHP)法建立具有兩個層級之評估架構,第一層級包括「環境資源條件」、「生態旅遊永續性」、「生態旅遊效益」以及「實質環境機制」等四個評估因子,其下再建立第二層級之16個評估指標。然後透過專家問卷與AHP軟體之統計分析,獲得各評估因子與指標之相對權重。研究結果顯示「環境資源條件」與「生態旅遊永續性」等兩因子在森林週邊社區發展生態旅遊過程中扮演較為重要的角色。本研究並以桃米里、內茅埔與湖本村等三個森林週邊不同類型之生態旅遊社區進行實證評估,其結果顯示本評估模式可適當的應用在森林週邊生態旅遊地點選址或經營成果評估。
3. 「社區森林使用與森林持有權利制度關係之研究」:
本研究透過重要人士深入訪談與森林使用者調查之方法,調查南部三個低海拔1,000 m以下社區森林(屏東縣三地門鄉青山社區、高雄縣美濃鎮黃蝶翠谷及高雄市鼓山區桃源社區),森林使用現況與與不同持有權制度的關係。結果顯示,研究地區對社區森林之依賴程度並不大,且主要集中在生活環境與觀光遊憩效益之依賴。目前森林使用之衝突,主要係集中在林地持有權利不同所引起之資源使用效率與利益分配公平,以及因發展觀光遊憩而引起之環境三方面的問題。另外,持有權高低會影響森林的依存度,另一方面持有權利之有無,是決定森林使用者對森林管理權制度選擇偏好的主要原因。
4. 「社區生態旅遊與步道-丹大林區發展生態旅遊之研究」:
本個案研究位於地利村達馬巒部落,以社區社團為夥伴關係,以參與式規劃共同討論該社區推動生態旅遊所能運用之資源,範圍包含社區的原住民保留地,以及丹大林道為主軸,林道沿線的林區內生態與景觀資源,因此討論丹大林區未來之定位與利用方式,並且調查在地社群參與保護區經營管理、推廣生態旅遊之意願,最後研擬生態公約。
5. 「原住民發展權益與社區林業的參與機制研究」: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包括文獻內容分析、社區林業組織訪談、專家與焦點團體會議及衝突分析。研究期間從94年3月至94年12月止。
本報告共分成六章。第一章說明前言與計畫緣起、擬解決方案、計畫目標。第二章為簡要的文獻回顧包括社區林業與原住民發展議題的相關文獻。第三章為計畫實施方法,包括研究項目、研究架構、研究項目、研究流程與步驟、資料分析方法。第四章具體說明研究結果,內容包括花蓮執行社區林業計畫原住民社區的特色、執行面臨現況、工作站人員的觀點、原民會與立法部門的觀點、保育學者的觀點、焦點團體會議的建議。第五章討論與建議,說明花蓮社區林業林業執行面臨的衝突根源、社區林業與相關政府部門的整合、及社會學觀點下的社區林業問題與改進建議。最後一章,研究者提出近期內改進社區林業政策的作法,與後續研究的建議。
6. 「森林生態旅遊市場區隔與社區參與之研究」:
本研究欲以人口及地理變數進行國有林森林生態旅遊區市場區隔及定位,並評估森林生態旅遊區之機會序列,進而探討兩者之相關性。此外研究將建構社區參與森林生態旅遊模式及策略方案,透過社會交換理論、共同效益原理及集體行動理論等實證調查結果,研擬一套社區參與生態旅遊的模式及策略方案。
7. 「社區林業應用於租地造林地之探討」:
檢討現行國有租地造林政策及現行問題之衝突及爭議,並就社區林業的特質及優點,應用在國有林租地造林問題之可行方案。
8. 「社區林業作為林業機關與原住民族夥伴平台的探討」:
本研究擬由林務機關、部落與權益關係人等面向之分析,研擬社區林業政策與原住民族部落社區的互動架構、藉以評估執行過程與施行成效,並採用公眾參與地理資訊系統於二個部落進行社區林業個案的先驅研究。研究發現:
(一)社區林業計畫小額度預算制度誘因不足以支持部落執行所需之高邊際成本。
(二)社區林業三階段制度程序不適於保育制度已自主建制的部落。
(三)部落與林務機構對於伙/夥伴關係認知歧異,因此社區林業計畫往往被部落詮釋為不能滿足部落目標。
(四)法律體系支持不足,如原住民族基本法細部實行細則所言之共管機制模糊,導致原住民與林務單位之間雖有共同理想,但難有共事之機制。
(五)共管與自治認定的差異使得部落原住民與林務局間互動難以有一致的合作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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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