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稅、碳基金制度與林業部門關係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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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碳稅、碳基金制度與林業部門關係之研究
研究類別科技計畫
計畫年度98年
主持機關台灣大學
主辦單位林務局森林企劃組調查科
計畫主持人林國慶
計畫總經費915,000
近年來全球正面臨暖化的威脅,而限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是當前國際社會共同努力的目標。京都議定書內容明確規範森林提供的溫室氣體減量貢獻,可納入碳排放之抵減值中,亦即,在1990年1月1日以後進行森林經營之森林,如全民造林與平地造林等均可納入碳排放抵減值。我國政府自1996年以來實施許多造林獎勵政策,然而在國家財政日益短絀的情況下,每年增加的造林獎勵金支出確實會造成國家財政負擔。因此我國林業經營之財源籌措亦成為林業部門關注之議題。除了由一般財政預算支應外,林業部門之財源有兩種,一為課徵碳稅,二為成立碳基金。本研究之研究目的為分析不同環境稅工具及不同類型之碳基金制度與林業部門之關係,以及林業部門在這兩項財源籌措方式上所扮演之角色。根據研究結果,本研究針對碳稅徵收與碳基金機制之結論與政策建議如下:(1)碳基金之建立有強化與國際接軌、提昇碳減量效率之功能。政府可透過碳基金之建立與開發中國家合作,參與減少毀林與森林退化之計畫,以取得碳排放抵減權證,並降低整體碳減量成本。(2)就政策執行面而言,課徵碳稅為相對便利且較有效率之作法,由於碳稅稅率會影響碳排放廠商參與造林減碳之意願,因此政府在制定碳稅稅時應將此因素列入考量。(3)根據問卷調查,多數受訪者雖表示對於碳稅與碳基金不瞭解,但同意政府課徵碳稅與成立碳基金,且表示支持將收入用於新植造林、森林撫育及維護已成林工作,但不支持用於疏伐項目。若政府考慮要建立此制度,應針對碳稅與碳基金制度多加宣導。由於多數受訪者支持此制度並支持將部分資金用於造林,政府應積極進一步做相關規劃。(4)我國目前成立碳基金之主要阻力為我國採取自願減量方式,廠商缺乏減排誘因,碳基金之碳減量排放權證需求不足。政府應審慎評估實施廠商義務碳減量責任之可行性。(5)部分學者認為造林非屬永久性的碳排放減量,質疑以造林之碳匯作為碳基金碳排放減量權證供給方之角色,然而京都議定書明確規範造林碳匯可納入碳排放抵減值,因此政府應積極規劃造林碳匯之認證制度,以確保造林碳匯在碳交易與碳基金制度上之交易合法性。(6)如果政府建立碳稅與碳基金制度,無論是否將此制度之資金挹注於林業部門,政府都應建立明確且完整的碳匯資料庫,因完整的碳匯資料是碳排放交易之基礎。(7)若政府考慮以碳稅與碳基金收入來提供林業部門獎勵造林經費,則所提供之經費額度應考量林業部門在二氧化碳減排之貢獻程度。為估算林業部門之貢獻,政府應建立健全且具有公信力之碳匯量計算方式。(8)無論碳基金是由政府或私人部門出資設置,政府應協助建立完善之審查與控管機制,以及建立透明化且具公信力之碳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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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434 最後更新日期:201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