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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臺灣進出口的寵物用CITES動物物種多為附錄II物種,且多屬於人工繁殖個體,但缺乏積極管理系統,因此林務局委託本會(台北野生物貿易研究委員會TRAFFIC)執行「營利性野生動物管理規劃研究」計畫,開發可行的管理機制。計畫之工作項目為:1)了解地方主管機關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現況、挑戰與困難,並因應2013年1月23日公告修正之第36條第2項,提出建議「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可修改及強化之方向。2)加強規劃「輸出人工繁殖鸚鵡證明審核規範」草案的相關措施,包括:擬訂輸出人工繁殖鸚鵡場現場查證標準作業流程、開發小型鸚形目鳥類廉價腳環,以及針對林務局所規劃設計之人工繁殖鸚鵡生產繁殖線上管理系統提出使用建議。
根據本會所擬定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執行現狀與需求評估之意向調查」問卷實施,及再次電訪確認,所完成的調查統計顯示,目前22個區∕縣∕市政府中,共有4件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申請合格的業者,其中3件為觀光型事業,另一件雖以買賣為業,但業者只申請販賣其擁有之母族群,並無子代之繁殖與買賣。目前在各縣市林務、自然生態保育、農林畜產科等單位登記中的業者並沒有以營利為目的而飼養繁殖野生動物,並將子代用於買賣與加工。
另外經由經濟部及縣市政府工商科提供現有之資料顯示,共有19家業者,進行野生動物飼養、零售、批發及輸出入業的營業登記,目前確定共有7家業者持續經營。上述兩類單位登記的業者並不相同。然而在1989年《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後,依據第36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的野生動物業者,應先向縣市主管機關取得設立許可證後,才可依規定請領營業證照。建議相關單位間應建立適當的溝通機制,甚或建立相通的資料庫平台,才能有效的進行管理合法業者,杜絕非法貿易的發生。
強化「輸出人工繁殖鸚鵡證明審核規範」草案之相關管理,已完成1)規劃人工繁殖鸚鵡場現場查證標準作業流程草案,共劃分為5步驟,分別為i)行前準備事項、ii)查場現場說明與防護消毒、iii)鳥房查核、iv)離場前事項、v)審查結果,在每一步驟下列有細部事項說明,並匯整相關單位與專家學者對該流程草案之意見,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參考。2)完成開發小型鸚形目廉價腳環的成品,並進行試戴測試。測試結果顯示塑鋼腳環可承受咬磨至出口所需的時間。但也應繼續測試與觀察,瞭解在運送過程與抵達目的地後的磨損程度。3)本計畫人員數次共同參與「人工繁殖鸚鵡場線上管理系統」討論會,此線上管理系統的目的是協助繁殖業者、出口商與主管機關進行母族群與繁殖資料的紀錄與管理,因此容易使用以及無法造假應是這個系統應有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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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