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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礦行為對環境產生巨大衝擊,更具有不可回復性,雖礦產業使用國有林地租金已改以市價查估,惟林地因開採礦而喪失之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生態保育等價值亦應承擔生態損害補償之責任,以符環境正義,爰研擬「環境成本價金」,並參考國際採用之TEEB分類體系所列17項生態系服務類別勾稽後,列出相關項目收取生態損害補償費用,至少必須包括水源涵養、碳吸存、野生動物或生物多樣性等項目進行分析研究。礦區生態系服務價值之預估及森林生態損害補償機制之事宜,經就行政面及科學面檢討,應可作為後續本局連年收取礦業用地使用土地實際價格之基礎,爰委託專家學者協助本局蒐集相關資料及建立計算式,以協助本局在擬定相關政策上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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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