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保安林理由:依本分署查測結果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得依法辦理保安林解除。 二、解除保安林土地座落位置,座落於坪林區鹿寮段75、107地號之內(詳如附件)。 三、公告期間: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至114年3月5日止。 四、凡與解除保安林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對本案有異議時,得自公告30日內向本分署提出意見書,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