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保安林理由:依本分署查測結果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準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得依法辦理保安林解除。 二、解除保安林位置:坐落於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四小段30地號等13筆地號土地內(詳附件)。 三、公告期間:自民國114年2月27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28日止。 四、凡與解除保安林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對本案持有異議時,得自公告日起30日內向本分署提出意見書,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