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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3
一、解除保安林理由:依本分署查測結果符合森林法第8條第1項第2款交通用地所必要者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且無同標準第3條不得解除保安林區域、第4條所劃設之區域及第5條需召開審議會之情形,得依法辦理解除。
二、解除保安林土地坐落位置:坐落於宜蘭縣蘇澳鎮朝陽段536、537、539、540及541地號土地內(詳附件)。
三、公告期間: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115年3月25日止。
四、凡與解除保安林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對本案持有異議時,得自公告30日內向本分署提出意見書,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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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