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保安林理由:依本分署查測結果,符合森林法第8條第1項第1款國防用地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本法第8條第1項各款所列用地所必要。」規定,且查無同標準第3條、第4條、第5條之情形,得依法解除。二、解除保安林土地坐落位置:坐落於新北市淡水區望高樓段784-3及785-2地號土地內(詳附件)。三、公告期間:自民國115年7月15日起至民國115年8月14日止。四、凡與解除保安林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對本案持有異議時,得自公告30日內向本分署提出意見書,逾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