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入及解除保安林理由:編入理由:依本分署查測結果符合森林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3條所定情形,應劃為保安林地。解除理由:依本分署查測結果符合森林法第25條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所定情形,且無同標準第3條不得解除情形。編入及解除保安林土地座落位置,新北市坪林區相關地號之內(詳如附件)。公告期間:自民國115年9月10日起至115年10月10日止。凡與解除保安林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對本案有異議時,得自公告30日內向本分署提出意見書,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