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安林理由:依本分署查測結果符合森林法第25條規定、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所 定情形,且無同標準第3條不得解除情形及第4條所劃設之區域。解除保安林位置:礁溪鄉得石新段764地號土地之內(詳如附件)。公告期間:自民國115年10月6日起至115年11月6日止。凡與解除保安林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對本案有異議時,得自公告30日內向本分署提出意見書,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