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保安林理由:依本分署查測結果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得依法辦理保安林解除。二、解除保安林土地座落位置:臺北市北投區大屯段四小段463地號及449-4地號等2筆地號土地內,詳附件。(詳如附件)。三、公告期間:自民國115年10月12日起至115年11月12日止。四、凡與解除保安林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對本案有異議時,得自公告30日內向本分署提出意見書,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