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保安林理由:依本分署查測結果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得依法辦理保安林解除。二、解除保安林土地座落位置:新北市汐止區烘內一段161、162、182地號等3筆土地內(詳如附件)。三、公告期間:自民國115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26日止。四、凡與解除保安林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對本案有異議時,得自公告30日內向本分署提出意見書,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