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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分署繳銷車牌2033-L9小貨車1筆廢品第2次標售案,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第1項第1款及「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次標售物名稱、估價金額及保證金金額詳投標須知。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113年12月25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整,假本分署3樓第一會議室辦理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時間同地點開標。
三、投標資格:合法設立之公司行號。
四、投標方式: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至113年12月24日(星期二)工作天上午08:00~12:00、下午01:00~05:00,親至本分署秘書室出納繳納標單費用後(每份新台幣100元整),憑繳納收據至秘書室向本案承辦人領取標單,並依投標須知填寫標單資料、繳納保證金新台幣5,000整(繳納方式詳投標須知)及檢附相關證明等,於113年12月25日(星期五)上午9時前親至本分署秘書室收文投標(宜蘭縣羅東鎮中正北路118號)。
五、投標人得於開標前本分署上班時間洽本案承辦人安排參觀本案標售物(電話:03-9545114轉109秘書室吳小姐),惟其車牌已繳銷且為維護車輛安全,無法提供道路駕駛測試。
六、得標人應於決標後7個工作天期限內將得標款項向本分署出納一次繳清或匯款至指定帳號(所繳保證金應抵繳價款);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由本分署於3個工作天內按現況交車,得標人請自行拖吊移置等作業,如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致本分署有受罰等情,本分署得向得標人求償。
七、本分署不負責標售物瑕疵擔保責任及保固責任,所需修繕費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負擔,事先不論看車與否,決標後得標人對於該物品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任何損害賠償,爰建請先至現場確認車況審慎評估後再投標為妥。
八、本案標的物為113年10月17日已繳銷牌照(原車牌2033-L9)之自用小貨車,需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後,始得重新領牌使用;得標人於辦理車籍過戶、重新領牌時應自行負擔所有監理規費、稅捐、保險費、檢驗費、牌照稅、燃料稅等費用。
九、本案車籍相關資料如下:
(一)廠牌型式:中華DE24PW3。
(二)出廠年月:2011.10。
(三)排氣量:2351C.C。
(四)車身式樣及附加配備:篷式昇降機。
(五)燃料種類:汽油。
(六)車身號碼:20096603。
(七)引擎號碼:4G64V03702A。
(八)載重:0.885噸。
(九)總重量:2.715噸。
(十)行駛里程數:約149,248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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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