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助者應自行確認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注意本法第14條相關限制之規定。另為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向機關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填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下載連結)予機關。違反前述規定者,依本法第18條規定處罰。
| 補助項目 | 補助法令 | 申請期間 | 資格條件 | 審查方式 | 個別受補助者金額上限 |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 審查權限 (中央/地方) |
| 社區林業計畫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社區林業計畫作業規範」。
| 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向所轄工作站提出申請。
| 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 (一)社區發展協會。 (二)文史工作室等與社區事務相關之非營利性團體。 (三)基金會。 (四)合作社。 (五)大專院校登山社團(限申請森林保護篇「協助巡守登山路線及深山區域」計畫)。
| 由所轄工作站受理及初審,必要時辦理現勘;經地區分署依計畫內容分配輔導科室,並由地區分署、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進行會審後核定。
| (一)起步型:每年每案最高補助15萬元。 (二)進階型:每年每案最高補助50萬元。 起步型主要補助依法設立登記之社區發展協會、文史工作室等非營利性團體、基金會及合作社;具良好執行成果及進階型計畫執行能力者,得申請進階型計畫。 | 365萬元 |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