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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社區林業計畫

    申請補助者應自行確認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注意本法第14條相關限制之規定。另為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向機關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填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下載連結)予機關。違反前述規定者,依本法第18條規定處罰。


補助項目補助法令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審查權限
(中央/地方)
社區林業計畫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社區林業計畫作業規範」。
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向所轄工作站提出申請。
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
(一)社區發展協會。
(二)文史工作室等與社區事務相關之非營利性團體。
(三)基金會。
(四)合作社。
(五)大專院校登山社團(限申請森林保護篇「協助巡守登山路線及深山區域」計畫)。
由所轄工作站受理及初審,必要時辦理現勘;經地區分署依計畫內容分配輔導科室,並由地區分署、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進行會審後核定。

(一)起步型:每年每案最高補助15萬元。
(二)進階型:每年每案最高補助50萬元。
起步型主要補助依法設立登記之社區發展協會、文史工作室等非營利性團體、基金會及合作社;具良好執行成果及進階型計畫執行能力者,得申請進階型計畫。
365萬元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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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