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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113年8月26日漂流木開放民眾自由徒手撿拾公告(113年10月3日發布山陀兒颱風豪雨特報,本撿拾公告即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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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公告機關:宜蘭分署地點: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113年8月26日起開放民眾自由徒手撿拾漂流木之時間、區域及注意事項
一、撿拾區域:
(一)國有林區域外新北市林口區、八里區、淡水區、三芝區、石門區、金山區、萬里區、瑞芳區及貢寮區區域之海岸線。
(二)前揭區域不包含白沙灣、淺水灣、中角灣遊憩據點、野柳地質公園、83.5K前後500公尺海岸線及各港口。
二、前揭區域僅限設籍於新北市之當地居民得徒手撿拾清理。
三、撿拾清理及搬運登記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新北市轄區下次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為止。
四、注意事項:
(一)自由撿拾漂流木時,不開放使用機具撿拾,漂流木不得裁切,以單支規格應符合「末徑小於20 公分且長度小於2公尺,或重量小於50公斤,且無政府註記或烙印標記」為原則,分項如下: 1.如拾得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當地分署(新竹分署範圍:新北市林口區及八里區,宜蘭分署範圍:新北市淡水區、三芝區、石門區、金山區、萬里區、瑞芳區及貢寮區)或新北市政府,並依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2.拾得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之漂流木,得由拾得人先行電話通報後預約時間將漂流木運至林產物檢查站進行登記搬運。3.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除自用非營利用外,應依森林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薄,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並依「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取得條碼後再行販售。4.倘若拾得之漂流木僅屬自用且徒手搬運者,拾得人可免經漂流木檢查、登記程序,可逕行搬回利用。
(二)林產物檢查站檢查登記時間為公告期間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上午9時至11時及下午2時至4時,辦理登記之民眾請於3日前電洽工作站預約登記時間,以免人員外出無法辦理登記。地點、聯絡電話如下:
1、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臺北工作站:臺北市大安區潮州街61之3號,02-33437640。
2、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礁溪工作站:宜蘭縣礁溪鄉玉石村忠孝路127號,03-9882514。
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三峽工作站: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14號,02-26711008。
4、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02-29654824。
(三)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時,應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分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期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50條及刑法規定處理。
(四)倘於本次公告期間,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新北市轄區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後本公告即失效,後續視災害清理回復狀況另案重新公告漂流木自由撿拾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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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80 最後更新日期:2024-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