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林務局巡護管理制度改善措施研究計畫[98年度委託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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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評估林務局巡護管理制度改善措施研究計畫[98年度委託研究計畫]
研究類別委託研究
計畫年度98年
受委託機關國立政治大學(負責人:吳思華 校長)
計畫主持人孫本初
計畫執行時間98年04月-98年12月
研究經費948仟元
  • 計劃目標:

    本研究計畫主要係藉由蒐集美國、日本、瑞士等國家巡護管理制度之次級資料,輔以本局、林管處及工作站主管人員為對象之訪談資料,比較並分析現行巡護管理制度之優、缺點,俾完成護管人員工作之人力及內容評估之量化與質化資料,再分別依據上開資料分別調整現行護管人員評選制度,並擬定管理制度之改善計畫。
  • 研究成果:

    本研究根據國外森林護管人員之訓練考核規範,歸納出我國護管人員「核心能力評估」指標,並根據現有護管人員考核法規、要點,歸納「護管人員績效評估」指標,當績效指標及核心能力指標被客觀運用時,短期上除可作為績效評估之參考,同時可作為短期護管人員「淘汰機制」規劃之參考。
    目前在護管人力的年齡分析上,明顯看到人力素質已出現斷層,20-29歲之人力僅佔全部護管人員數目的3.6%,30-39歲之人力亦僅佔20.3%,亦即青壯人力僅佔全體護管人員的24%左右,還不到四分之一,可見護管人員青黃不接的現象極為嚴重,比照美日諸國已開始增加森林官等職位職缺,我國護管人力的缺乏,將可能導致長期保育森林資源的政策出現缺口。另與各國相較,我國實際處理現場工作的護管人員,位階最低,管理林材面積最大(二千七百公頃以上),國內山林海拔地勢險峻,確有增加名額之必要,但仍需透過核心工作能力與工作項目設定、職位調查、工作分析、人力盤點等程序,重新建立各職位工作內容和員額,方屬合理。如以德國、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員額估算(詳見文獻探討),我國每位護管人員管轄林地面積平均以二千公頃計算,應增加員額至總數800人左右始為適當;抑或可考量以德國三級林地分別管轄一千公頃、兩千公頃和三千公頃之方式分配護管人力。
    另在我國森林法等現有法規架構下,護管人員為唯一經本局以法規命令定名之技術士,尤可見其在森林事務中之重要性與地位,因此,林務相關當局應重視護管人員之權益事項。依據現有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應得酌予增加出差加班費、值勤費,並給予危險津貼。而在紀律管理方面,由於護管人員適用勞基法之規範,故而在工作考核時,如為確不能勝任工作,而致考核未達標準時,本局須重視其離職時的法定程序,依目前勞動基準法,如已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如已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如已繼續工作三年以上,於三十日前預告之,並須依法發給資遣費用,但護管人員如為違反勞動契約或規則情節重大,或曠職達一定標準等重大事由時,則不須經過預告而可終止其契約,但仍依法發給資遣費用。 為保持護管人員之持續工作誘因,本研究透過國軍士官制度之停年設計,研究團隊初步擬就之護管人員工作規範依資深護管人員和初任護管人員分為二種,資深護管人員除一般性護管工作外,可協助工作站主任或林務局主管擔任現場之協助管理工作,或考量其年資意願,安排轉調至辦公室擔任標竿人員或種子教師,在法規方面,亦應適當修訂森林法相關法規命令,例如於工作考核辦法,增加獎勵誘因與提高優良護管人員之實質獎勵。並善用作業基金解決福利或權益,甚至拉長俸表餉級、契聘人員時間之設計。設置破案獎金,提昇護管人員投入巡山工作之意願。
  • 業務革新、創新之效益:

    本研究對行護管制度的缺失,針對現行缺失應改進的方向,現行巡護人員配置與員額是否合理,如何估算合理之員額。巡護人員應具備的專業技能為何?退場機制之建立及現行護管人員考核要點之修正方向,均提出建議及可採取之方向,對業務推動及法規之修正上有相當之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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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398 最後更新日期:201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