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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林業文化園區場地出借使用規範
一、為維護羅東林業文化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各項設施暨環境場地完整,針對園內場地出借,特訂定此規範茲依循辦理。
二、出借對象:以不影響本園區生態環境、設施及遊客之申請案為原則。
(一)影片拍攝:依據「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所屬單位出借場地拍攝影片注意事項」辦理。
(二)活動辦理:有關舉辦各類活動之場地出借對象以政府機關為限。
三、出借範圍:
(一)本園區戶外開放空間。
(二)竹林車站。
前項第二款出借範圍,僅受理獲中央相關單位補助之拍攝案申請。
四、出借時間:竹林車站出借拍攝時間以半天為限,餘依本園區服務時間出借,並得依實際需要調整。
五、本園區各項設施均不得以釘、敲、槌、漆及任何形式之破壞,如確有變動需要應於申請時一併商洽,並獲得本分署同意後,使得使用場地,並於使用完畢後回復場地原貌;竹林車站內之固定設施物,均不能改變其原本位置。
六、申請程序:
(一)申借單位需於15天前,填具申請表(附件1)、切結書(附件4)並檢附腳本或活動計劃書,攜帶正本或郵寄至宜蘭縣羅東鎮中正北路118號林業保育署宜蘭分署收。經本分署核可後,將另行通知申請單位,始得使用場地。
(二)倘涉及場景陳設、舞台或帳篷等臨時性設施設置,於案件受理後,申借單位需配合本分署安排現場會勘,並針對臨時性設施設置內容、位置及方式、借用時間及善後處理方式等規劃提出說明。
七、經核准使用單位,於使用當日應先至本分署服務台警衛處辦理登記,並以申請單位人員證件一份換取「羅東林業文化園區場地使用告示牌」,場地使用期間內應置於現場,且依規定路線進入園區作業,申請單位人員之證件於場地使用結束後,經本分署人員檢查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始與予歸還。
八、使用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本園區不提供停車服務、道具及機電設備等協助,請申請人自行負責。
(二)工作車輛於物品裝卸後應儘速離開,活動器材亦應於活動結束後1日內清運完畢。
(三)進入本園區之車輛,應依指示及保全人員之指揮行駛,行車速限不得超過20公里,其停車時間超過3分鐘者,並應熄火,且園區內道路兩旁禁止車輛停放。
(四)出借場所嚴禁使用火源、瓦斯、酒精、煙火、鞭炮等易燃性物品。
(五)場地使用期間應注意擴音器、麥克風等音量大小,勿製造噪音,影響周邊環境安寧。
(六)申借單位於現場作業及活動期間,應接受本分署相關人員督導,並注意善盡環境維護之責,不得破壞設施及影響遊客參觀權益。
(七)場地使用現場公共秩序、安全、環境清潔維護、交通管制等工作及必要之保險,由申借單位自行負責。
(八)場地使用結束應立即恢復原狀,並由本分署派員會同確認現場復原狀況,如有損毀應負責修復,無法修復時,應負責賠償。
(九)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申請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未通知者,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相關申請。
九、本分署人員將不定時進行現場查核工作,如有違反本規範事項,申請單位應立即改正,若經勸阻無效,本分署得即刻取消拍攝或活動進行,並停止申請權利一年。
十、本規範視需要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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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