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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之房屋用地可否申請改建?
國有林班地之出租暫准建地,承租人申請新(改)建房屋,為兼顧相關法令規定及社會環境變遷需要,凡經查實對林業施業及國土保安無影響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租地屬已登記土地並已編定用地種類者,承租人應依編定用地種類或所編定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及建築法,辦理建築。
二、承租地屬尚未登記編定用地種類,其原建坪基地面積未超過330平方公尺者,依原建坪面積在承租地範圍內新(改)建,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之3層樓房屋,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至於原建坪基地面積超過330平方公尺者,則亦同意在承租地範圍內新(改)建,基地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之3層樓房屋,或仍依原(71年間)規定,限在原建坪基地範圍內新(重)建2層樓房屋,但高度則不得超過7公尺。
三、承租地位於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及有其他法令限制地區者,則應從其限制規定辦理。
四、承租地係寺廟用地者,仍應依行政院69年8月20日台69經字第9706號函示:「不再擴建或增建」辦理,僅得進行局部修繕行為。
(林務局85年8月22日林政字第0850022367號函)
暫准租地遭受天然災害租金有無減免?
出租林地因天然災害造成災損,承租人應於發生後1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工作站申報,經派員查明確實者,報請各分署核定,據以減免當期租金或產物代金。
減免之處理原則:
一、暫准建地
1.因天然災害(以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風災、水災、震災及土石流災害為原則)致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或居住者,自受災之當月起至修、重建完成之當月底止,租金全免。
2.前款修、重建完成時間,由承租人切結具報,如有虛偽或延宕,應負法律責任,並加計逾期繳納之違約金追收之。
3.受災前積欠之租金,於免租期間免予累計加收違約金。
4.林業署各分署受理承租人申請減免租金,以災害防救機關提供之資料或現場勘查認定之。但受災地區範圍明確,得逕依災害防救機關提供之資料,主動查辦,並免逐案勘查。
二、暫准水田、旱地:行政院農業部核定公告列入天然災害救助地區者,工作站應派員調查或承租人提出申請經現場勘查認定,如當期收穫量不及原產量之3成者,產物代金免收,否則依實際受災情形,減少應繳產物代金。
依據森林法第8條申請租用林地如何辦理?
一、應具備書件:
1.申請書三份。
2.申租地位置實測圖(五千分之一林班或地籍位置圖)三份。
3.身份證影本三份。
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使用計畫及文件影本三份。
5.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文件影本及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各三份(依水土保持法規定免辦水土保者免附)
6.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核定文件影本及核定環境影響估定稿本各三份(依環保法令辦環境影響評估者免附)。
二、注意事項:
1.申請租用林地,位於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森林遊樂區或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者,應分別邀請環保、水利、水土保持、林業、觀光及國家公園等有關機關及縣(市)政府實地會勘,彙整各相關機關意見後,再據以辦理;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予以審核。
2.申租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租用: a.在海拔高1500公尺以上,復育造林不易者。 b.坡度在25度以上者。 c.造林三年以上,尚在撫育階段之幼齡木,成活率在70%以上者;壯齡木,林相覆蓋良好,立木材積每公頃蓄積量在100立方公尺以上者。 d.天然林每公頃蓄積量在50立方公尺以上,或為珍貴人工林、母樹林、珍貴樹種生育地。 e.位屬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者、或位於斷層帶,對國土保安、水土保持,林業經營有妨礙者。 f.位於水庫上游集水區保安林及無法復舊造林之地區。 g.位於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其區界水平距離100公尺之陸地範圍內者;位於河流兩岸水平距離50公尺之陸地範圍內者。 h.為重要水庫集水區及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屬自來水水源取水水體水平距離1000公尺之範圍,或屬距水庫滿水水位之水平距離100公尺以內者。 i.為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保育類野生動物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珍貴稀有植物之主要棲息地與生育地者。 j.設施工程將嚴重破壞林地表土;或有導致表土大量流失;或下游地區土石淤積之虞者。 k.使用或施工計畫有肇致重大災害之虞者。 前項各款除j、k款外,如用地屬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計畫或附屬水土保持設施、自來水公司取水設施、消防設施、生態體系保護設施、水庫及河川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緊急災害臨時處理設施等特殊案件,得不受限制。
3.申請用地位於保安林者,依「保安林點線狀使用原則」辦理,在保安林不解除而同意供公共設施零星用之點狀使用面積為不超過660平方公尺。
電信業者申請於國有林地設置中繼站之規定如何?
通訊中繼站(基地台)用地,除依森林法第8條規定辦理租用外,民營通訊業者應依協助本局改善通訊、業者間共構使用、資源共享原則辦理。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租地時同通訊涵蓋地點僅能設置一中繼站(基地台),所有申請業者出具委託書推派一家代表向本署轄管各分署處申辦。
二、申租基地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三、業者設置中繼站台(基地台),如本署為改善林業經營相關通訊事宜通訊狀況,中繼站應無條件免費供本署掛設通訊設備與相關器材。又如業者所使用頻率影響本署原有中繼站(基地台)通訊品質時,應由業者負責自行排除干擾。
四、電信業者申請中繼站(基地台)設置,倘經本署同意建置後,再有新合法電信業者申請時,亦應比照上揭原則辦理,不得拒絕共構使用,成本費用由電信業者自行分攤。
(林務局88年10月21日林政字第0880027169號函)
如何推動「生態工法」?
- 自然生態工法是國內外時代潮流趨勢,以保育野生動植物之棲地、維護自然生態景觀、塑造親水空間,營造安全、產業、休閒及生態兼備之生活環境。
- 本分署自91年起即配合行政院推動自然生態工法政策,其主要之工作,係針對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野溪治理及步道工程等之建設,儘量採用天然資材或就地取材為主,並融合周邊地形及自然景觀,維護生態環境為設計理念,構築可供多樣性生物棲息之空間,使人與環境之關係趨於調和,達到治山防災、水土資源永續利用、生態環境保育之目標。目前本分署設有鳩之澤生態工程展示區一處。
什麼是「特定水土保持區」?
「特定水土保持區」是指一個地區,因受自然現象或人為活動的影響,嚴重損害攸關國計民生賴以維生的水土資源或可能導致土石災害,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為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以有效防制水土災害發生或擴大地區。
哪些地方需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依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下列地區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一、水庫集水區。
二、主要河川集水區須特別保護者。
三、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須特別保護者。
四、沙丘地、沙灘等風蝕嚴重者。
五、山坡地坡度陡峭、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六、其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
(一)新、舊崩塌地。
(二)土壤沖蝕嚴重地區。
(三)土石流危險區。
(四)環境風險率在十二以上,且總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上者。
(五)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劃定之地區。
本處轄區範圍目前於大灣溪流域劃設有編號:宜-5「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
參觀生態工程展示區,如何申請?
為使國人瞭解森林區內生態工程工作內容,並體會生態工程之意義與其重要性,目前本分署設有鳩之澤生態工程展示區一處,提供學校師生、社會大眾參觀研習。
生態工程展示區申請解說須知
- 請於使用前15天,以書函方式向本分署提出申請,申請函請說明:參加單位、來訪日期、參加人數、到達時間、車輛。
- 由前往活動之各機關、單位、團體、學校、負責承租安全可靠之交通工具,並辦理旅遊平安保險。
土石流是什麼?
土石流係指泥、砂、礫及巨石等物質與水之混合物受重力作用後所產生之流動體,在重力的作用上,沿坡面或溝渠由高處往低處流動之自然現象,在台灣,土石流大多於豪雨期間發生在山坡地或山谷之中,其主要特徵為流速快、泥砂濃度高、沖蝕力強、衝擊力大。
土石流警戒分區與發生基準值訂定
由於土石流潛勢溪流為數眾多,欲以硬體之工程於短時間內針對所有土石危險溪流進行整治,在人力及財力上實有其困難,因此農業部現已利用非接觸性之方式,利用中央氣象局之雨量資料,以有效累積雨量及降雨強度為指標,將具有相類似性質之土石危險溪流集水區整合為一群集,再以統計方式劃定同一群集之土石流發生警界雨量線,以供為預警指標。目前已劃定完成,警戒雨量線之有效累積雨量依不同群組不同,約位於150至550mm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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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