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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宜蘭分署轄區內有哪些地點設有志工服務?
- 太平山解說隊:於太平山森林遊樂區解說服務進行駐站諮詢導覽解說服務、現場申請隨隊解說服務、戶外教學解說服、網路預約帶隊解說、春節交通疏導等工作。
- 紅樹林解說隊:於台北紅樹林展示館協助園區內展示館駐館諮詢暨解說業務。
- 自然教育中心解說隊:於羅東林業文化園區配合戶外教學、主題活動、特別企劃規劃辦理及協助教學場域制水生植物池外來種清除及相關維護管理工作。
- 林業文化園區解說隊:於羅東林業文化園區協助園區內展示館駐館諮詢暨解說業務。
- 調查監測志工隊:於轄管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地及國有林業用地進行林野巡護工作,通報及防範林政案件之發生。
請問解說志工何時可提供解說時段?
本分署國家森林志願服務隊依地理位置及業務特性分為四隊,各隊採因地制宜方式運作,可提供解說時段如下:
- 太平山解說隊:服勤時間為每週星期六及星期日,解說時段自上午09:30至下午02:30止。
- 紅樹林解說隊:服勤時間為週二至週日上午09:00至下午04:30止。
- 自然教育中心解說隊:依戶外教學預約狀況及主題活動、特別企劃規劃辦理。
- 林業文化園區解說隊:服勤時間為週三至週日上午9~12時、下午2~5時。
請問國家森林志工訓練辦理方式?
國家森林志願服務隊的志工,是專業且可貴的人力資源,亦是林業署未來推行各項政策及業務的最佳幫手,為培育「專業」且「精緻」的國家森林志工,提昇國家森林志工服務品質,落實服務效能,凝聚志工團隊之向心力及發展共識,對國家森林志工提供完整專業訓練是必要的,訓練辦理方式採課程講授方式、自然體驗及觀察方式、實地演練及操作方式等。
請問國家森林志工有獎勵嗎?
凡擔任本分署國家森林志工,服勤良好、服務確具績效,依年度服勤時數頒發 樟樹獎章、杉木獎章、檜木獎章及榮譽狀做為獎勵,且曾經3次獲頒檜木獎者,連續服務滿10年,未曾受停權處分者,即享有本處「國家森林之友」最高榮譽。
租地造林承租權轉讓須必備那些條件?
(一)以整筆租地轉讓為準,但為代表制之承租人持分申請轉讓,得採個案審核方式,在符合契約條件下同意分割轉讓。
(二)非因如繼承承租權之法定原因,不得增加股東。
(三)造林績效條件:
1、造林地扣除無法造林之除地,依照租地造林樹種規定之每公頃造林株數施行造林,且不得栽植違規作物。
2、造林木已達三年生(係指苗木出栽種植於林地滿三年)以上者。
3、成活率在70﹪以上者。
前開所指「成活率在70﹪以上」,係以造林株數計算為主,並按林木生長情形,以立木度或鬱閉度為輔,計算造林成績;天然生雜木經確認為承租人撫育成林者,視同造林木併計成活率。
共同承租人申請將其持分承租造林地讓與其他共同承租人者,須全部完成造林,造林滿一年,成活率達70﹪以上。
我可以申請租用林地造林嗎?
依據台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第10條規定,國有林事業區之林地,除依森林法第八條規定辦理,配合政策之推行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及已出租林地另案檢討者外,不再放租、解除或交換使用。
租地造林何時可砍伐?如何申請?
租地造林樹種需達伐期齡後始得申請伐採。
應具備書件及注意事項:申請人檢具下列書件向租地所在工作站申辦
(1)採伐申請書3份,用印需與原契約書印章相符,不符者應附印鑑證明。
(2)實測位置圖(套繒五千分之一林班基本圖內租地位置圖或地籍圖) 3份。
(3)復舊造林計畫書3份。
(4)契約書影本1份(租約需存續中)。
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6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核定文件影本及核定環境影響估定稿本各3份。
租地造林木分收材積未超過50立方公尺林業署各分署逕行查定價金核准砍伐,超過50立方公尺者須函報林業署核定。
每案立木材積在250立方公尺以上,未滿500立方公尺或竹在5萬支以上者未滿10萬支者,陳報農業部核定,每案立木材積未滿250立方公尺或竹未滿5萬支者,林業署核定。
承租國有林地如何申請續租?
國有林地之續租,應於租期屆滿前,依租約約定期限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轄管工作站申請續租:
(一)承租人身分證影本
(二)原租賃契約書正(影)本1份
(三)原契約書章遺失或印章不符,附印鑑證明1份(本人親自到站申請得免附)
如何申請國有林地承租權轉讓?
國有林地承租權之轉讓,應由承租人與受讓人聯名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轄管工作站申請變更承租人名義:
(一)原租賃契約書(正本)1份。
(二)轉、受讓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三)轉、受讓人印鑑證明各1份 (轉讓人印章如與原契約印章相符,且為本人親自到站申請得免附)
國有林地承租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如何申請繼承承租權?
國有林地承租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應依所訂契約約定期限,及民法有關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轄管工作站申請繼承林地承租權:
(一)繼承系統表2份。
(二)各繼承人印鑑證明1份。(遺產分割時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印鑑證明,惟如繼承人僅有一人或繼承人有數人按民法規定之應繼分申辦租約繼承,未涉及遺產分割者或遺產分割協議書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者,得免附)
(三)繼承人戶籍謄本1份。
(四)被繼承人除戶全戶戶籍謄本1份。
(五)拋棄繼承權法定證明1份(無拋棄者免附)。
(六)分割遺產協議書2份(無協議分割遺產者免附)。
(七)被繼承人原租賃契約(正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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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