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生漂流木後,各分工處理單位應如何立即有效啟動漂流木處理機制?
(一)汛期前
a.與廠商簽訂相關「開口契約」,以爭取救災時效。惟如有分工處理單位認其負責之範圍漂流木數量稀少,可不訂定開口契約,仍能達到隨叫隨到如同開口契約之效果,則由各單位視情形自行負責處理。
b.每年汛期前更新確認「漂流木處理緊急聯絡名單」,林業署將此連絡管考機制建立成手冊,包含各單位連絡窗口、督導長官等資料,以供未來天然災害後漂流木處理緊急連絡及管考使用。
(二)天然災害發生後24 小時內
天然災害發生後之漂流木,應依漂流木所在位置,由各該管理經營機關於24 小時內主動派員作必要處置,林業署各分署亦應主動向各單位連絡窗口,詢問天然災害發生後漂流木數量、預訂打撈期程及完成期限,並逐日填具日報表,以為管考。
(2)各相關單位對於分工處理仍有爭議時,如何建立協調機制?
(一)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交由何單位執行之爭議部分「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係承災害防救法及因應「森林法」增訂第15條第4 項,而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行政規則,用以規範各機關執行漂流木清理作業。森林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部,對應於地方政府時,應以相關農、林業單位為原則,惟如地方首長本於地方自治權責,另行指定執行單位,應予尊重。
(二)屬各分工處理單位間之爭議部分發生爭議的單位,請即以電話向當地林業署各分署窗口報由分署長邀請各相關單位協調,決定處理機關;如仍有爭議,報請林業署決定,可以電話會議進行。
(3)漂流木撿拾有哪些限制
提供自由撿拾之漂流木應以末徑20 公分以下為原則;依我國國家標準(CNS)-「木材之分類」標準,天然木材末端直徑未滿20 公分者,屬於「小徑原木」或「枝梢材」,如有腐朽、幹空、藕朽、破缺、畸形占材積一定比例以上或符合其他規定事時,可分類為廢材或改為枝梢材類處理,因此提供自由撿拾之漂流木應以末徑20 公分以下為原則。其它細節部分請依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及各公告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