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林地因天然災害造成災損,承租人應於發生後1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工作站申報,經派員查明確實者,報請各分署核定,據以減免當期租金或產物代金。
減免之處理原則:
一、暫准建地
1.因天然災害(以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風災、水災、震災及土石流災害為原則)致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或居住者,自受災之當月起至修、重建完成之當月底止,租金全免。
2.前款修、重建完成時間,由承租人切結具報,如有虛偽或延宕,應負法律責任,並加計逾期繳納之違約金追收之。
3.受災前積欠之租金,於免租期間免予累計加收違約金。
4.林業署各分署受理承租人申請減免租金,以災害防救機關提供之資料或現場勘查認定之。但受災地區範圍明確,得逕依災害防救機關提供之資料,主動查辦,並免逐案勘查。
二、暫准水田、旱地:行政院農業部核定公告列入天然災害救助地區者,工作站應派員調查或承租人提出申請經現場勘查認定,如當期收穫量不及原產量之3成者,產物代金免收,否則依實際受災情形,減少應繳產物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