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整筆租地轉讓為準,但為代表制之承租人持分申請轉讓,得採個案審核方式,在符合契約條件下同意分割轉讓。
(二)非因如繼承承租權之法定原因,不得增加股東。
(三)造林績效條件:
1、造林地扣除無法造林之除地,依照租地造林樹種規定之每公頃造林株數施行造林,且不得栽植違規作物。
2、造林木已達三年生(係指苗木出栽種植於林地滿三年)以上者。
3、成活率在70﹪以上者。
前開所指「成活率在70﹪以上」,係以造林株數計算為主,並按林木生長情形,以立木度或鬱閉度為輔,計算造林成績;天然生雜木經確認為承租人撫育成林者,視同造林木併計成活率。
共同承租人申請將其持分承租造林地讓與其他共同承租人者,須全部完成造林,造林滿一年,成活率達70﹪以上。